我国降低“污染环境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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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0-30 16: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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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的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甚至非常严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他介绍,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另外,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文/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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