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不再受消法保护,这是一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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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23 09: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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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洪广玉 编辑/ 刘昭
因为职业打假人可能“营利”就不保护其消费行为,其本质上是以动机去怀疑一个人的行为,这并不符合制定法律的精神。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项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
之所以有这样一条规定,有可能是立法者认为,很多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唯利是图”,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发现了商品问题并不是选择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往往是提出和对方私了,最后问题并没有得到曝光,打假变成了“敲诈”。
消法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误解了“私了”。诚然,职业打假人要挟企业私了,看起来并不光明正大,普通消费者、监管部门也不会得到即刻的好处,但对于客观的社会效果却依然是正面的。这种“私了”无疑是社会运转中成本最低的,它施加给了企业额外的成本,同时给了企业一个提醒,会迫使企业改正其产品中的质量、欺诈问题,只不过这种改正并不被外面所见。
笔者就曾接到过一家食品企业的咨询,当时这家企业正面临职业打假人的“要挟”,问笔者应该怎么处理。经了解,这家企业的产品中使用了一种在国外允许使用,但国内尚未批准使用的原料,产品确实“违规”。笔者只能告诉他,你要做的无非是在“私了”和“打官司败诉然后赔偿”中选择一种成本更低的方式。
从这一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打假人之所以更愿意让企业“私了”,其实是因为法律上对造假和欺诈行为惩处力度远远不够。根据目前的消法,如果消费者遭遇了欺诈行为,商家需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付,即使是碰到了食品安全问题,最多也不过“退一赔十”,打假人按照这样的赔偿标准,有时连误工费都不够。
相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并没有职业打假人这种说法,而是叫“吹哨人”,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相关立法被称作“吹哨人保护法案”。美国保护吹哨人的制度历史悠久,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金融危机后进一步修订。根据目前的法案,公民可以检举企业的欺诈违法行为,由司法部调查属实后,企业所交罚款的15%~25%都归举报者,而如果司法部门不调查,公民自己调查,调查结果证明你的检举是正确的,那么企业罚金的25%~30%归调查者。
《吹哨人保护法案》通过后的罚款金额己经达到80亿美元,而这些吹哨人差不多得到了10亿美元的奖励。比如在2009年,制药巨头辉瑞公司由于故意夸大药品作用,以邀请医生打高尔夫、按摩、度假等不当手段推销了13种药物,被罚23亿美元,而6名检举人分享了1.2亿美元罚金。相比之下,中国的消费者碰到造假或欺诈行为,如果举报或者打官司,只能获得几百元、上千元的回报,自然是倾向于选择“私了”,甚至是默不作声了。
法律的制定者应该认识到,中国的职业打假者众多,而且都还有生存空间,恰恰是因为监管部门并不能总是及时发现问题、消费者的举报总是得不到很好处理、现行法律对造假和欺诈行为惩处不力造成的。打假人不仅是政府监管的补充,有些时候还是对监管部门的督促和纠错。比如此前沸沸扬扬的“极草”案件,其背景就是“极草”产品在科学和法律定性上都存在明显问题,但地方监管部门并没有主动执法,通过打假人的起诉,可以让它变成一个公共话题,引起了更多消费者的警醒,迫使食药监部门直面这个问题。
因为职业打假人可能“营利”就不保护其消费行为,其本质上是以动机去怀疑一个人的行为,这并不符合制定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制定应该以法律实施的效果为主要考量,况且人的动机很难考评,在执法中没有可操作性。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只能判断一个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而无须判断其身份和动机。真正需要立法者或监管部门考虑的是,如何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让每一个消费者的权益都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而不论其身份和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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