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应遵循科学知识和精神
文/柯观
我国应该建立的是“举国一致的,严格科学的,打破各种复杂的既得利益链关系,以尊重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为宗旨的医药法规”。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医药法(草案)》,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后即生效。自2014年7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后,这部法律的制定即备受业内人士关注,议论一年多后,眼下似乎有借着屠呦呦获诺奖青蒿素扬名之机来个临门一脚。
毫无疑问,从现实层面来说,中医药立法是势在必行。中医药问题不仅事关百姓健康,而且关系着几十万中医从业者的职业问题,同时,这还是一个产值达数千亿的庞大产业,无论中医有没有争议,争议是什么,都需要对行业进行规范和引导,有法律应该会比没有法律好。
不过,说起来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层面的讨论却不多,这看起来是很矛盾的。不过,笔者认为,实际上这才是中医药真实现状的体现。谈到中医药,很多人会引申到中国传统文化,但传统文化更多是谈资,如果对现实生活影响有限,一般人大概是不会为了它拼死相争的;同样,绝大部分人生了病,都有可能会去看中医,吃点中成药,但事实是,据资料,目前中医药治疗所占的份额已经不到6%,中医医院的收入87.2%靠西医项目维持,中医药并不是民众的第一选择。也就是说,虽然中医文化源远流长,但它可能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
可资对比的是,《食品安全法》仅是重修,即引起媒体和公众铺天盖地的讨论,这才是真正的重视。具体到法律本身,虽然官方上升到了“为了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这样的高度,但实际上争议的更多是“执业中医师资格”“中医诊所资质”“中药饮片再加工”这样的业内问题,普通民众也确实关心不上。
更有意思的是,该法中的一些条款,不仅西医师有意见,中医师也不赞同。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师只需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就能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也就是说,“传统中医师”不需要像执业医师那样严格考试,准入门槛极低。
“传统中医师”就可以不遵照《执业医师法》来执业,这完全是“法外有法”,西医师当然首先不服,而自认为正规军的“中医医师”也认为,此举会导致中医行业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中医形象和质量。不过,行业内的人都知道,这一条款纯粹是为了解决我国现存的十几万“乡村郎中”而特别开的口子。
医者,治病也,不管中医还是西医(即现代医学),如果要修法,目的都应该是为了保障人的健康,那么对于医师的资格门槛、药物审批、医疗规范等也应该适用大致相同的规定。正如中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张功耀所主张,我国应该建立的是“举国一致的,严格科学的,打破各种复杂的既得利益链关系,以尊重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为宗旨的医药法规”。
但实际上,《中医药法》并不完全是这样,其中有太多现实利益的考量。比如它仍然没有对于中药的毒副作用声明的严格要求,相当多的中药的毒副作用并未经过现代医学知识的鉴定。西医有明确、公认的医疗规范,但中医并未要求建立此规范,一旦出现医疗损害很难追查。
更具争议性的是,该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这相当于是强制西医师去学中医,而此举或仅是为了体现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重视,可以想见实际中必然招致西医师的反对。
放眼全球,给中医药单独立法都是稀罕的事,比如日本,从1874年就规定了只有学现代医学才能拿到医师执照,从1883年之后医师资格国家考试中就从来没有过“汉方医”(即所谓的中医)的内容。当然,可以说中国“国情不同”,但即使要立法,也应该是以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为准绳,朝着促进中药现化代的方向进行引导,朝着让中医药不断融入现代医学的方向进行规范,如此才能逐步解决中医药的纷争,为民众的健康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