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条”只是“应急药方”,环保还得有长远
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水十条”更像是一个基于严峻现实而出台的“应急方案”,它是务实的,注重可操作性的,却不是最科学严谨的。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即传言已久的“水十条”。由于各方期待已久,所以在“水十条”发布之后,不仅是环保板块股票应声而涨,对于该计划的解读也非常热烈,其中不乏争议。
“水十条”给人的第一印象是“面面俱到”,全文近16000字,涵盖了水污染治理的具体目标、手段、机制、执法、责任和公众参与,而且分领域和行业均有论述,因此该《计划》也被称为水污染治理的“行动纲领”。“碧水蓝天”的梦想有了路线图,应该说“水十条”的出台是非常大的进步,其积极意义不可否认。
对《计划》的褒奖已经很多,但大多数人仍然会有疑问:《计划》能够被不打折扣执行吗?这些目标能够实现吗?大概没有人能够确切回答“是”或者“否”,不过,我们可以先来看看《计划》有哪些可商榷的地方。
在谈目标能否实现之前,我们应该先问一下,这些目标制定得是高是低。在长长的“十条”中,最引人注目也是这些关于目标的数字,比如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诸如此类。显然,面对极为严峻的水污染现实,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能达到这些目标,无疑也是可喜的。
但再想一下,国家不是有地表水水质标准吗?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该是所有的水质都应该达到国家标准的,达不到就应该在短期内采取强力措施,为什么可以允许“10%的黑臭水”存在呢?可见,这些目标是做了妥协的。
更进一步,类似于“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这样的目标,从好的一面,你可以看见“90%”这个数字,但同时意味着还会有“10%”的有害污泥被允许排放了,而排放有害污泥是违法的。
因此,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水十条”更像是一个基于严峻现实而出台的“应急方案”,它是务实的,注重可操作性的,却不是最科学严谨的。从某种程度来说,一个“应急方案”被寄予厚望,不仅折射了污染治理的舆论压力之大,更反映了我国污染治理在顶层设计上缺失,科学根基不牢。
比如,虽然有众多的举措和手段,我们仍会怀疑,这些措施是否能够解决政府在经济和环保上的“左右手博弈”问题。然而,这其实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按照国际水污染防治的经验,环境治理的逻辑应该是这样的:地表水质是一定要达标的,否则会损害整个生态,为了达标,那么就应该控制污染源,其中包括控制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要控制到什么程度,控制的成本要能算出来,行业承受能力如何,对经济生活影响到什么程度,然后据此来制定排放标准。
也就是说,在排放标准里就已经体现了经济和环保的博弈。对于环保的这些主要争议,应该在标准制定这样的“前端”就解决掉,而不是在后期执行中来讨价还价。关于环保的其它宏观问题,也都应该在微观问题中解决。
但长久以来,我们的环境排放标准是非常粗线条的,按理说,应该针对具体的污染源,制定基于相应的水体的排放标准,如此才能保证水体不被“过保护”或者“保护不了”,但我们的排放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这并不科学。在“水十条”中,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目标制定的依据,更合理的解释是,它们本来也没有多少科学基础可以参照。
长期研究环境政策的中国人大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告诉笔者,“水十条”作为“应急方案”推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相关条款没有经过公众提意见和讨论,甚至很多专家都不知情。对于水污染这样一个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领域,“水十条”在科学性上先天不足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大家可以理解这是现实处境下的权宜计划,毕竟有“水十条”比没有要好得多,但我们仍然希望环境治理有一个长远的理念和设计,相关举措越来越科学,而不是以违背科学和法律来实现行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