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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官司好打了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1-13 15:04:09   阅读量:0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明确,官司好打了吗?
 
  在很多地方政府那里,“环保可以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思维并没有改变。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最高院出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能否迅速“领会”和响应仍然成疑。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新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其认定标准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媒体乐观估计,将有约700家社会组织可提环境公益诉讼 。
  这一规定确实鼓舞人心。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其中首次设置了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条款,但环保组织依然面临“有法难依”的局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际上,当年并没有一个法院受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而在新《环保法》的一审稿中,环保公益诉讼主体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当即引起了舆论的激烈反应,二审稿又将环保公益诉讼资格限定于“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三审稿同样是换汤不换药。在多方努力下,几经“拉锯战”,新《环保法》能让约700家环保组织“入围”,也算是不小的进步。
  环境公益诉讼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是因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环保法》施行已经有30多年,但中国的环境状况却不断趋于恶化,其原因在于政府的“环保”和“经济”左右手互搏,最后总是“经济”胜出,政府的环境执法、刑事制裁经常失效。在这种情况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将会是重要的补充力量,甚至是一个“突破口”。
  当然,目前对诉讼主体的规定只能说是“阶段性胜利”。由于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是环境污染的受伤害,法理上来说,应该是“人人均有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设立门槛是说不过去的。比如在美国,并没有专门的公益诉讼条款,多数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类似于公益诉讼的“公民诉讼”,机构和个人也可以起诉政府没有执行环保法规。在未来,中国也应该允许所有公民和合法的环境组织都可以去打“环境官司”。
  即使是目前明白了诉讼主体,不少环保组织仍然存在担忧,因为在很多地方政府那里,“环保可以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思维并没有改变。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最高院出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能否迅速“领会”和响应仍然成疑。甚至于,如果地方政府施压,当地法院仍然会以各种理由推诿。环保组织“自然大学”负责人即表示,他们起诉武汉市锅顶山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染项目,仍然遭遇了当地政府给法院“打招呼”,要求不予立案。可见,新法生效后,仍然还需要一两年的司法“过渡”期。
  此外,能够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官司能打了,但并不意味着官司就容易打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来说,之前一直头痛的“取证难”“判断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环境损害的鉴定和评估都很复杂,诉讼周期长,专业要求高,这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是极大的挑战,而中国的环境公益组织本来就不够发达、成熟,相当多的环保组织的人手、经费可能一年只够打一两场官司。
  在此情况下,尽早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则非常重要。近日,全国首例检察院告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职责处罚当地一污染企业。可以说,如未来能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则能有效监督环保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总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只能说是起了个头,如何完善法律操作细节,培育社会的环保诉讼意识,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都还有待于长久的司法实践。至于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让环保真正运行于法治之下,则还需要方方面面更大的改革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