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避免粗暴式信息公开泄露公民隐私
鉴于政府本身的权威性和对大量个人信息的掌握,在信息公开时,更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对个 人隐私保护的示范。
撰文/朱昌俊
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公示”的方式,出现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可任意下载获取。连日来,多地政府官网频现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的情况,引发关注。
纵观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信息,像农村低保资金等,为确保公平公正,确实有公开公示的必要。只是,不加任何处理地将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和盘托出”的做法,就成了个人信息的“裸奔”。如此“粗暴”的公开,构成了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一大源头。
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并非对立关系,到底如何确保公开的规范性,并非完全无章可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即便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也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信息公开,只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一方都有义务事先征求被公开对象的意见或予以告知。现实中,这个环节,很可能普遍缺失,这也就让信息公开变成了隐私泄露。
从技术层面看,一些必须公开的信息,其实也可以在平衡隐私保护与公开有效性上做得更好。如姓名、地址、身份证等信息公开时,对身份证号码作一定的隐蔽处理,一般是不会伤害公开有效性的。而一些信息公开,则更像是一种偷懒,原本可以有更好的替代方式。如宜春市财政局发布的《2017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宜春考区合格人员名单》,将910名合格考生的证书编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全部挂在网上,而往年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考生,今年只是为方便考生尽快知晓成绩而提前在网络公开。如此用意值得肯定,其实开辟网络单独查询功能,就完全可以达到既不泄露考生个人信息又满足考生知情权的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近10年,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深入人心。然而,粗暴式信息公开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则提醒人们,信息公开如何确保专业、规范,如何处理好与信息保护的关系,依然任重道远。有必要建立一套标准化的信息公开机制:不同性质的信息到底公开到哪种程度合适?对因信息公开不规范而导致的个人隐私泄露,涉事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不能让基层政府部门自行其是,而应该有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标准示范。
其实,在信息公开环节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只是一个浅层的要求。其背后对应的更深层次问题是,政府在个人信息获取、使用、保存上,是否具备足够的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媒体调查发现,在徐玉玉案中,信息泄露的源头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攻破了山东省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从而盗取了考生的信息。而此前为一些政府网站提供技术保护的专业人士也指出,不少政府网站都存在系统漏洞。可以说,政府部门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要命题。
任何信息发布主体和机构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隐私,政府部门也不能例外。相反,鉴于政府本身的权威性和对大量个人信息的掌握,在信息公开时,更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示范。从公开走向规范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跨越的坎。■
(本文转载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