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医”们纵横电视,为何监管缺席?
与其让老百姓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辨别虚假广告,还不如监管部门筑起铜墙铁壁,将虚假广告拦在公众视线之外。
撰文/陈言
最近的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以“中国著名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和她的全国卫视之旅”为题,披露了一位职业化的医药虚假广告的“表演者”。这位“专家”精通的领域绝非医学,而是表演学。
其实,那位“表演艺术家”和那些不良医药广告主的行为不难理解,推销药品嘛,谁不想找最好的推销平台和最佳的推销员?但这些地方卫视,都是当地党政机关的重要宣传阵地,居然也为一点广告费折腰,给他们肆意提供平台,完全不把国家法律当回事,就难以理解了;当地的广告主管部门也视而不见,就更让人费解了。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本事件中,各方广告主体的行为,都触及了广告法设定的红线。
对于发布医药卫生广告,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因为这方面的虚假广告,不仅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还会导致其贻误病情诊治,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因而《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刑法对虚假广告罪的相应规定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不是无法可依,有法律空子可钻。但直到现在媒体报道出来,各方主体依然逍遥法外,问题的关键是监管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严重失职失灵。法律对于监管失职如何处理也有规范。《广告法》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纪检监察部门哪里去了,刑事问责的检察部门又哪里去了?
此前百度搜索的平台被莆田系的医疗广告所充斥。魏则西之死让百度遭遇口诛笔伐,有关部门也是迅速跟进,百度推广也开始被纳入广告范围内监管。
与其让老百姓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辨别虚假广告,还不如监管部门筑起铜墙铁壁,将虚假广告拦在公众视线之外。 ■
(本文转载自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