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根子不在明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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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07 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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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居高不下,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
这份“解释”也再度引出了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要承担刑责?最高法院的官方回复是这样的: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为以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施问责在法律上铺平了道路。
当然,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虚假广告的根子并不是出在明星身上。关键问题是,进行广告发布的相关产品或者技术信息不公开,直接暴露了我国市场流通中的产品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极大缺陷。
任何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进行产品生产,以及进行相关技术的研发,在没有进入市场流通成为商品以前,它们不会受到质量的限制和约束,但是一旦要上市进行流通,就必须要通过质检部门的检验,以证明其生产的是合格的产品。
在我国,产品或技术的质量监管依然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一个方面,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大量不合格、甚至是非法的产品或者技术及其广告量在市场上流通,另一个方面,就是质量合格的产品或者技术,由于质检机构或者产品或者技术的开发者自身都没有公开透明的平台对外公布其产品或者技术准确可靠的功用或者效果,这给而后产品或者技术的开发者随意夸大产品或者技术的功用及效果留下了很大的漏洞。
无论是对普通老百姓还是明星而言,一个产品或者一项技术的功用究竟如何,最直接的办法是自己拿着去权威检测机构检测,但是在现实中,却常常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在我国,很多检测机构并不接受个人名义的检测。
如果质检部门在进行产品或者技术的鉴定以后,有一个公开的、面向大众的信息平台技术公布鉴定结论,并附有权威检测机构对其合格产品或者技术鉴定的准确描述,同时,积极向民众推广信息平台,并实时更新信息并与民众进行沟通,邀请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让民众能够方便地到这样的平台上去查询相关信息,自然,老百姓受广告蒙蔽以及上当受骗的情况会大幅下降。对一些明星而言,当广告主在找到他们代言相关产品或者技术时,他们也可以到这样的信息平台上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而后再决定自己是否该代言广告主的广告,对他们而言,这也可以大幅降低他们成为虚假广告“帮凶”的风险。
毕竟,如果一个品牌食品,若各色的生产、销售、检验、检测等都证照齐全,明星如何来鉴别它是安全还是不安全?与其紧盯着明星,还不如盯紧负有监管职责的公权力部门,他们更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食品安全。
此外,为了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风潮,我国也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例如英国的法律规定:“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对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在美国,名人必须是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这使得大多数名人只是作为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很少在广告成为产品的效果现身说法,更不会就产品效果对消费者做出保证。而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如果国内如果能够借鉴国外约束明星代言广告的一些做法,也会遏制国内明星随意代理广告,从而加大虚假广告传播效应甚至是祸害他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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