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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来管住“官员发明家”?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01 09:44:40   阅读量:0

  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落马后,其领衔发明了35项专利的“逸事”在媒体上火了起来,顺带着把2012年出逃美领馆的原重庆副市长王立军的发明又炒了一遍。据媒体报道,王立军在重庆期间获得专利总共254个,其中有211个是2011年一年之内申请的,折算下来平均每1.7天申请一个专利,堪称“科研达人”。

  在两位官员落马后,媒体对于其以“发明”之名行敛财之实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据业内专家介绍,“专利腐败”的流程是:官员以个人或分管领域团队的名义“搞出”技术发明,并申请专利,通过掌握的行政资源疏通关系,快速获批,随后将名下专利以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授权给从事本领域相关业务的公司。

  一般来说,这些官员都主持分管领域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事宜,通过定向采用相关专利技术及获取专利使用权的关联公司,其获得的收益包括国家专利补贴、单位奖励、推广效益分成和关联公司专利使用费、关联公司专利应用约定分成,以及诸多隐性贿赂。

  不过,笔者颇为纳闷的是,这些分析似乎都有“马后炮”之嫌。在2012年2月6日事发前,事实上媒体就报道过王立军的这些发明专利,而彼时舆论是怎么看待这些发明专利的呢?笔者查阅到,其中不乏“专家、教授头衔并非浪得虚名”的应和声,对于当时高调宣传的“女警鲜红风雨衣”及“配有笔记本电脑和全球定位系统交警的户外工作站”,看热闹的多,质疑的声音也非常少,更没有问一声“这中间是否存在敛财行为?”

  这说明,社会上对于这种“官员发明家”要么缺乏审视,要么就是默认了这种行为。但今天来看,“官员发明家”疑点丛丛,多个环节都有违背常理之处。

  在事发后,有专家提出,要防范“专利腐败”,应该“严格限制非科研机构的官员申请专利,甚至要禁止”,这种观点用意虽好,但无疑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如果某官员确有一技之长,或者在工作中迸发了一些创新想法,为何不能申请专利呢?

  还有一种观点是指责王立军的发明多为外观专利,“技术含量不高”,甚至以“发明中有吃火锅的特殊用具”来讥讽他。这种批评或许是对的,但仍然不能以此来剥夺官员们的专利资格,甚至不能完全否定其发明的意义,因为发明创造除了比拼水平,还有鼓励创新的意思。

  王立军的问题在于,就发明数量而言,他一个显然是忙活不过来的。那么,其中是否有利用工作时间,并支配了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做这些事?又或者,他是否利用了个人权力,将原本属于单位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剥夺为自己的个人成果?从王立军的专利署名来看,这两种情况都是非常有可能的。

  如果说申请人的动机不好揣摩,那么专利申请的途径、程序则可以监督。如王立军在重庆期间,一年通过如此多的专利,很难说不是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和所处的地位,通过非法途径“走捷径”获得的,这不排除专利局有审批不严的责任,应该予以追查。

  此外,我们不应该纠结于官员发明水平的高低,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从制度上遏制专利和权利进行勾结。有专家建议,对于具有某些专利权属的公司在项目竞标时,应严格审查相关专利发明人与项目之间的关联性,采取“相关避嫌”制度进行约束,对获取官员专利使用权的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或项目竞标予以严格监督。

  总之,对于官员的专利发明,除了尽可能“透明化”,不但要知晓其来源,还应该明确其“去向”,相关部门应掌握其利益链条。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和财产申报类似的制度,官员需要申报名下专利的推广与获利情况,向组织部门提供专利市场相关者在获取专利、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的表现及获利情况,不给官员寻求不当利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