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信息安全应改变监管方式
如果,无论是购物还是社交,我们只需滑动一下手指、点击一下鼠标,即可完成。如此便利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在注册的时候将个人信息上传到了网络,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大大方便了我们生活。
但另一方面,大量个人真实信息的上传,却在无形中给我们每个人带来了风险。无论是技术上的漏洞、不法分子的利用还是用户自身安全意识不足,都会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当然,面对风险我们无法回避,也不可能说退回到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更该讨论的是如何控制风险。
实际上,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对网店泄露个人信息实施严惩;《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会对泄露用户隐私的快递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但问题在于,每个人都还会接触到清理不完的垃圾短信和没完没了的骚扰电话,信息安全监管的症结到底在哪?
先讲一个很久以前的故事。我们知道澳大利亚早年是英国人押送犯人的地方,整个押运是由私营船主完成,由政府出资。英国政府按照每艘船上的人头来付费。听起来非常合理,但实际上犯人活着到达澳大利亚的几率只有40%,因为私营船主为了牟取暴利,便不顾犯人的死活。每船运送人数过多,造成生存环境恶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船主一出海就把犯人活活丢进大海中。
英国政府想降低犯人死亡率,却遭遇两大难题:如果加强医疗措施,就会增加成本,也无法抑制船主;如果增派监管人员,又怕他们与船主进行合谋。英国政府绞尽脑汁,制定了一个新的制度——按照到达澳大利亚活着的犯人数付费。如此一来,死亡率立刻降低,最低时仅有1%。
由此看来,真正好的制度能够使决策者自动地修正自己的轨道,并避免了“内部人控制决策”问题的发生。以笔者最近常收到“同等学历考试培训短信”为例,能够知道笔者手机号并把它与同等学历考试相联系的单位并不少,例如笔者所在的学校、同等学历考试平台等。而这其中,能够把信息泄露出去,有可能是报名时的老师,有可能网站平台的操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在学校办公室实习的学生,去查泄密者如同海底捞针。我们很难查出信息是从哪儿泄露出去的,但很明确地知道,谁在违法利用这些信息。如果法规明确,信息的违法使用者会遭到严厉处罚,会不会对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事半功倍呢?
我们常常会接到能直接叫出你名字的广告骚扰电话,其中不乏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他们能获取我们信息的方式肯定多种多样,但确定的是它们在非法使用。只要将它们绳之以法,那么泄露信息的末端就被切断了,泄露的行为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当然,这样的想法还需要法律上细化,如何界定非法使用信息与合法使用信息?非法使用信息的举证是否只能靠用户举报?如果使用信息变得严格复杂,那么一些对于用户有益的第三方推荐也将受到考验。
无论如何,如果对信息使用者进行监管,包括特别是违法使用的处罚,需要更多有关部门下更多功夫。在国家层面,要更多地去考虑信息安全的立法,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在哪,怎样做是违法,怎样做是合法;在监管制度上,要更多地引入用户举报,通过举报进行查证,证据确凿就处罚相关单位,这是最直接的减少骚扰电话的方法;第三,每一个用户除了信息安全意识之外,还要有维权意识,不能对垃圾短信仅仅发了句牢骚,之后就听之任之。
公民的维权意识尤其是我们当前所缺乏的。当某个网站出现技术漏洞、某家单位管理不善泄露了用户信息,我们更多的是在想如何躲避风险,漏洞何时能够弥补,却没有人去想,给我带来信息风险的这家公司该如何赔偿我。如果未来企业的这些行为会影响到其经济利益,那么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关键段:我们很难查出信息是从哪儿泄露出去的,但很明确地知道,谁在违法利用这些信息。如果法规明确,信息的违法使用者会遭到严厉处罚,会不会对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事半功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