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难界定 冷冻胚胎该不该继承?
80后死亡夫妇小沈和小刘的双方父母怎么都不会想到,他们对孩子受精胚胎的争夺在2014年5月的一审判决居然会出现这样的意外: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这意味着他们双方争夺胚胎的所有权都是徒劳的。
小沈和小刘是双独子女,他们于2010年结婚,2012年因为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决定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也就是俗称的试管婴儿,不幸的是,医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后,正准备移植,夫妻俩却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双双离世。
胚胎保存在医院里,不幸事件发生以后,夫妻双方的父母都要求取得胚胎的继承权延续香火,两家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发源一审宣判,原稿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沈杰和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图为沈新南夫妇在儿子、儿媳的房间里,难掩悲伤
另外当初实施手术的南京鼓楼医院认为,小夫妻生前已签订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这对夫妻去世后,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因此拒绝将胚胎提供给任何一方。而后鼓楼医院也被原告——男方的父亲沈新南追加为被告。
一审:冷冻胎儿不能继承
胚胎争夺案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议,学术界意见纷呈,一审的法官们也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经过反复的考虑,今年5月,负责一审的宜兴法院以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为由驳回了老人们的起诉。这也是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图为沈杰夫妇生前与该医院所签署的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
拥有执业医师和执业律师双重资格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判决的关键就是胚胎性质的认定问题。
“然而这确是国内法律的一个盲区。”李洪奇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法官们就只得寻找其他的法律参考。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立法仅有对胎儿继承权益的保护。依据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受精满8周者称为“胎儿”,伦理学界的很多人认为不足8周的冷冻胚胎不具有人格地位,但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力,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因此在保管、转让上应予以严格限制。
宜兴法院初审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他们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而本案中小沈和小刘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法官们认为他们留下的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官也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及伦理的要求,不孕夫妇的父母不宜享有胚胎的保管权。
这种判决的支持方认为:首先人工生殖的目的是治疗不孕不育,而非创造生命,不孕夫妻的意外身亡意味着治疗过程的终止;其次,人工生殖以知情同意为基本原则,不孕夫妇死亡后,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意味着对这一基本原则的背离;再次,人工生殖应以保障不孕夫妇和人工生殖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没有双亲的人工生殖子女出生,应禁止将遗留胚胎用于人工生殖。
尽管一些观点认为死者夫妇的父母从物权的角度而言应该拥有冷冻胚胎。但他们面临的问题是目前唯一能让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这会产生伦理方面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卫生部明令禁止的。
对于一审判决,死者夫妇的双方父母都不服,他们坚持上告。
能否上告成功他们心里也没有底,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但是他们依旧寄希望于法院最终能够特事特办。
判决为何得以峰回路转?
冷冻胚胎争夺案的终审判决远远超出了当初两个家庭的预料,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夫妇和被上诉人刘金法夫妇共同监管和处置。
之所以改判四名老人共同处置胚胎,无锡中院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是伦理上,受精胚胎不仅含有父母两人的遗传物质,更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因此双方父母也跟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出于情感上考虑,主审法官称,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的痛楚;第三则是法院认为,在夫妇俩去世之后,双方老人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是胚胎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而记者了解到,二审判决之所以发生逆转最为关键的是学术界主流意见对死者夫妇冷冻胚胎物权属性的认识。
学术界的大部分意见认为,尽管有其特殊性,但相对而言,将胚胎作为民法客体中的“物”比较合理。首先,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与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有区别的,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基于出生,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可包括精子、卵子和胚胎等孕育生命开始的各种物质体,但这些只是成为法律上生命的可能。其在法律上应该属于“物”的范畴。我国民法权威学者如王利明、梁慧星教授等在其主编的论著中也都倾向把胚胎界定为“物”。
“胚胎作为‘物’来看,死者双方父母就应该获得相应的继承权和处置权,而他们如何处置则是另外的问题。”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人口专家梁中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很多人认为,二审法官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学术界的意见。
不过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官并没有认定冷冻胚胎属于“物”。
该案二审审判长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表示,对冷冻胚胎的归属,包括胚胎是人还是物,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界定,是本案引起争议的根本原因。而难以界定胚胎是物还是人,也就难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继承条款,他们的做法则是绕过继承权,采用学术界所说的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的观点,由于这是个法律的空白,他们就在这个空白中基于人性化的角度率先实现了突破。
不过二审主审法官张圣斌表示,外界称“4名老人获得胚胎的继承权”,这是一种误读。胚胎的属性法律上不明确,也就难以说继承权,实际上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绕过了继承权,从处置权和监管权归属于4名老人的角度去做出了终审判决。
其实2014年初,美国德克萨斯有个相似的案件。一对年轻夫妇身亡,留下2岁儿子和11枚冷冻胚胎。没有留下遗嘱,胚胎怎么处置成了个问题。法院最后判决,儿子到了18岁,胚胎处置权归他,在此之前,由相关医疗机构保管。本次案件处置权的判决与此极为类似。
冷冻胚胎的未来该怎么处理?
“这次的判决是一种人性的进步。”李洪奇表示,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因此有些官司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导致的无法可依的情况,但是很多事情一般都是属于法律的模糊地带,最为关键的是在于怎么去解释或者认识。本次胚胎争夺权最后的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其既没有突破法律的基本框架,又充分尊重了人性。
著名民法专家、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这是十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
但是冷冻胚胎应该怎么处置依旧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很多人分析认为,当前的胚胎只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销毁。但双方老人不可能这么做。第二,继续冷冻在医院里。但是沈新南已经明确要“拿走”,自己另外想办法在其他地方保存。第三,让这些受精胚胎变成宝宝。
怎么变成宝宝?也只有三种可能。第一,找人代孕。第二,找双方女性亲属代孕。第三,双方女性老人自己怀孕。
但是法律和伦理依旧是个障碍。无锡中院的终审判决在人性化考虑的同时,也提出了三点要求,即在处置胚胎的过程中,第一,不许违法;第二,不许违背公序良俗;第三,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李洪奇表示,当前在我国,不管采用何种代孕方式,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2001年8月1日起我国原卫生部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意味着沈新南他们在国内寻求代孕面临着极大的障碍。
但是他们依旧没有放弃。“我拿走去干嘛是我的事情,我如果犯了法,有国家的法律处理我。”5月的一审结束之后,在媒体记者采访时沈新南如此回答。
一些分析认为,为了得到孙子延续后代,沈新南他们可能冒着违法的风险在国内寻找代孕。另外,他们也有可能选择国外代孕的方式。李洪奇表示,代孕现在在泰国以及一些欧美国家是合法的,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在国外选择代孕。事实上,这些年,我国很多夫妇就选择了国外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
我国代孕合法化未来可能会突破
不过李洪奇认为,在未来,我国代孕的法律法规也许会有一些突破。就像我国以前大专生、本科生不允许在校学习期间结婚生子,到现在法律羁绊被解除一样。
梁中堂也表示,在我国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不孕不育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人口规模庞大,而代孕则是其中一个有效的手段,未来,我国的代孕也必然走向合法化,并会一步步朝这个方向迈进。
“这个问题不管怎么都绕不开,合法化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梁中堂表示代孕既可以满足一些无法生育家庭想要孩子的愿望,也间接杜绝了部分贩卖、偷盗婴儿的罪恶行为,因此从社会学和科学的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要完全杜绝这种行为也不可能。
但是梁中堂告诉记者,现在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是,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代孕都呈现出了商业化的趋势,并且还出现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
如今在国内的一些代孕网站上,很多都直接标明了代孕妈妈服务的各种价格。例如,在一家叫做“AA69代孕网”的网站上,其中标明代孕妈妈的补偿价格:高中以下,容貌一般,8万;大专学历,容貌一般,或高中学历容貌较好,10万;本科以上,容貌较好,12万。
“这种赤裸裸的买卖交易直接对人类的伦理道德发起了挑战,这是很多人所不能容忍和接受的,未来就是代孕合法化也需要予以规范。”梁中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