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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雾霾列为气象灾害,有违科学原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27 09:27:21   阅读量:0

记者/洪广玉

近年来,由于空气污染已成常态,公众戏称“环保主要靠吹”,而近日,有关部门似乎“坐实”了这一说法——《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把“霾”列为了“气象灾害”,可谓刷新了公众的认知。而据了解,实际上全国已有上海、天津、河北、浙江等多个省市的气象灾害防御法规都将霾列为了气象灾害。

到目前为止,科学界对于霾的构成、成因已经基本清楚,即霾的形成虽然跟气象条件有关,但主要是人为的污染排放造成的,包括工业排污、燃煤、汽车排放、工地扬尘等等,也就是说,人为因素是内因,而气象因素是外因。我们说霾的驱散需要靠风,但不能把霾的形成也赖在天气上。

国务院制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对气象灾害也有明确规定,将其列举为:“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在国家层面没有对这一定义进行修订之前,地方法规的“发明创造”显然是不适合的,当然会引来非议。

那么,北京市的《条例》为何要把霾列为气象灾害呢?这要从这部地方法规的性质来说,这个条例主要是便于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治理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它的目的是“应对灾害”。当然,严重的霾天也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灾害,那么也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应对。

《条例》第四章“隐患治理”中,确实谈到了霾的防治,“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但要注意,整个条例也只有这一句涉及到了霾的防治。

应该说,地方政府将霾的应对和治理纳入管理范畴,从治理角度进行规划,其初衷是好的。但从实际角度来说,意义可能不大。霾和大雾、高温造成的危害很不一样,所谓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雾可能影响交通,但对人的健康影响并不大,高温也可以躲避,但空气污染通常是一大片区域,局部的“完善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有多大意义呢?制定法规的人难道不清楚,北京的空气污染很多时候就是从周边地区传输进来的?

显然,《条例》中对霾提出的防治要求在科学性上存在问题,不具备多少现实指导意义。说到根子上,对霾的应对,除了从根源上进行人为的治理,所谓的“预防措施”收效甚微,而且这种预防主要是民众自发进行的,比如减少外出、戴口罩等,而对于官方的空气污染预警、限行限产等措施,已经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进行规定。

可以说,将霾列为气象灾难,从定义上站不住脚,也正因为其根源不是气象问题,也不可能从气象的角度制定出什么有价值的防治措施。相反,这种混淆定义的做法,会很大程度上误导公众的认知,对政府的公信力也会造成伤害。

在公众通常的印象中,能列入气象灾害的,气象因素一定要是引发灾害的首要原因,即所谓“天灾”,而将霾列为气象灾害,有淡化人的责任的嫌疑。虽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解释称,这么做是为了强化对霾的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并不改变政府各部门治理的责任,但公众并不会对霾的治理和减灾分开来看,他们更看重政府的治理意愿和行动,任何可能淡化责任和治理的迹象都会引起公众的质疑。

空气污染确实是全社会所有人都要面对的严重问题,也需要政府、企业、民众各尽其责,共同治理。但是,政府立法首先要遵循科学原则,不能让科学原则让位于管理思维,甚至连管理都称不上,无非是借这个热点“表决心”。同样,对抗雾霾是场硬仗,公众希望看到真正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而不是时不时来点“安慰剂”,那样无济于事。■